国土部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 武汉7大区为四等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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