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市场化思路 “土地新政”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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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思路。但土地要素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市场交易更要接受国家的掌控,交易的规模、数量、目的和方式都会受国家政策的严格制约。所以,农村土地要素的市场化不是完全的自由放任,这也是中央此次会议做出“决定”的重要精神。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前,社会有关方面对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有某种期待:“决定”发布之后,社会上对“决定”似乎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本文拟谈谈自己学习研究“决定”的若干认识。

1.“决定”关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决定”发布之后,有人认为中央的土地政策比过去更“紧”,有人则认为是更“松”了。事实上,不存在总体上的“紧”或“松”问题。应该说今后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约束力会更紧,而对土地使用权承载的其他具体权利的限制则会逐步放松。

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保持不变,国家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碰,这两个方面没有放松。但“决定”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了新的解释,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松的表现。总体上说,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这是一种结构性的政策调整,并不是整体上的松或紧。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无非是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明晰土地产权,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化,建立有约束的、规范的土地市场,既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又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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