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赖缴住房公积金罚1-5万“对有条件缴存但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将采取新闻媒体曝光、限期缴存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予以追缴,将被处1万~5万元的罚款。”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昨日正式启动行政执法工作。 据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10月份开始,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筛选了部分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对有条件缴存但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将采取限期缴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予以追缴。 据了解,此次检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单位或个人存在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经核查,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立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限期缴存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或到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重罚款。凡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相关听证工作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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