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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主总论坛 : 令世人所不齿的无良缺信之房产中介公司--我爱我家

令世人所不齿的无良缺信之房产中介公司--我爱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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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坚

alt2006年6月8日我将位於上海市大木桥路“大木小区”一套空闲住房,委托“我爱我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大木桥店)代为出租(收房合同号:7201060);合同期限为最长不超过20个月。


“我爱我家” 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较有规模,且有一定信誉度的房产中介公司;我就是被这些表面“光环”所迷惑;力排家人劝阻,将房屋委托其代为出租(比市场价低400元/月)。我之所以将房屋委托“我爱我家”房产中介公司托管就是想依托其实力,寻求自我解放,买个安心、安全! alt

        房屋在托管期间,令我烦恼之事接踵而至;“我爱我家”房屋公司工作人员张翠萍毫无诚信;缺乏真诚;歪曲事实工作,态度极不负责(如:漏付煤气费、水电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堵塞,硬将责任转嫁於房东。);多次发生违反相关协议(合同)并借故推卸责任事件(房客报修置之不理),胡搅蛮缠推翻原先达成的共识和承诺,致使房客於我疲于奔命且无故蒙受经济损失。

       现今又无理、无故拖欠07年3月-08年01月房款逾期巳达数月之久,至今未付也无任何顺理成章的解释说明。何故至此,我至今仍百思不得其解。按原订《房屋委托合同》之规定:逾期不交付租金累计超过15天可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鉴于此,为减少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我将欲07年3月底收回大木小区房屋的想法,用书面形式在3月中旬通知了“我爱我家” 房屋公司。但“我爱我家” 房屋公司采取了,回避而置之不理的态度,来应对我的多次交涉。 alt

        alt现由于“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大木桥店)阻挠和不给予积极配合,使“大木小区”×号102室房屋原房客未能在3月底前搬离;且造成方窦先生(新房客)4月1日无法按期入住,从而也给方窦先生(新房客)於我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及一定经济损失。

        另由于“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大木桥店)迟迟不与委托方(房东)解除《房屋委托合同》,使委托方(房东)丧失了对该房屋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出租权;因而房东G先生於方先生(新房客)也不能如愿正式签署《大木小区房屋租赁合同》。造成“大木小区”房屋处于真空失控管理局面。期间,我曾多次向“我爱我家”房产公司投诉反映情况,却都杳无音讯。 

      alt“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大木桥店)这种视委托方利益为儿戏,且至今仍拖着未与我解除《房屋委托合同》的作法,无疑是一种已被现今社会公众所摒弃缺乏职业操守;无诚信度,自砸“信誉”的恶劣无赖行径;视可忍,熟不可忍。为此,我规劝“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大木桥店)尽快与委托方(房东)办理解除《房屋委托合同》手续,并偿付结清07年3月—至今房款。若仍执迷不悟,我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alt


最新alt消息:房东G先生已於08年12月中旬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委托合同纠纷”提出诉讼;09年1月中旬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我们深信法律是公正而无私的,徐汇区人民法院公正的判决,将彰显法律的正义於公平!alt


我们将进行连续及时的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好了!看过就请各位帮忙回个贴吧!这可是你们大家对我支持声援的体现哟!alt

晓坚

alt据最新消息:09年3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被告方(我爱我家房产置换公司)的多次请求下於原告G先生进行了沟通,并向原告方通报了被告方就违约事件希望进行调解的想法;原告G先生考虑再三,在被告方(我爱我家房产置换公司)就违约侵权事件有了正确的认识前提下,同意徐汇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建议。alt

 

alt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方案,经原、被告双方的磋商,达成以下协议(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3247号


1.被告就侵权违约事实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被告赔偿原告11个月房屋租金共计壹万贰仟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26元


3.原告承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就此结案;
4.原告将不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维权行动。 alt 

 

晓坚

alt声讨、谴责无良无信房产中介公司--我爱我家。alt    alt

alt

不管什么地方的我爱我家都无齿
长岛路我爱我家无耻。
协议签好2000/月, 两个月免租期。两个月快到了,他们没有将房屋租出去,就想要违约,要求降到1600/月,还说如果不同意最多付我们一个月的违约金。(协议任意一方违约将支付2个月违约金)。有朋友可以出主意的吗? 最好有律师朋友,我们准备诉诸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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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真的不行呀,要对顾客负责,要有诚信,信誉使企业做大做强的保证,要依法办事,对得起自己和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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